2018-08-18 09: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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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國家無線電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屬于國家資源性收費,主要用于中央本級無線電管理基礎設施、技術設施建設,以及無線電技術設備研究開發和重要無線電監管任務實施。
無線電頻譜是一種有限的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為了開發保護頻譜資源,國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頻率占用費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頻譜資源的所有權,占用頻率者取得了在規定條件下對頻率的使用權,而排除了其他人的使用,并由此獲得了使用資源帶來的經濟效益。因此,對占有人收取相應的費用是必須的。
●什么是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取并安排用于支持國家無線電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代收機關
為落實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和北京市地稅局等部門經認真研究,確定由地稅部門代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2017年1月18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與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正式簽訂委托代收無線電占用費協議,2月1日,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代收業務作為行政服務事項正式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并對外辦公,以最大限度方便繳費單位為原則,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一站式”辦理。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征收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由市無線電管理局辦理準予設置使用并依法進行管理的各類無線電發射設備,按規定所應繳納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收費標準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項目、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常用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
1.1000MHz以下無線電臺,包括固定電臺(含陸地電臺)、移動電臺(含無中心電臺),1000元每頻點,100元每臺。
2.微波站,工作頻率10GHz以下,40元每站每兆赫(發射);工作頻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發射);有線電視傳輸(MMDS), 600元每站每兆赫(發射)。
3.地球站,250元每站每兆赫(發射)。
其他項目收費標準明細參見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無委 “關于印發<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價(收)字﹝1998﹞第059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函》(京發改﹝2005﹞1006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調整“村通工程”無線電通信和“村村通工程”無線電廣播電視傳輸發射臺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文件的通知》(京發改﹝2006﹞69號)文件規定。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征期
新申請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根據行政許可的進程及規定要求,即時辦理繳費;已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于每年第二季度辦理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相關手續。
●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需要攜帶的材料
新申請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需攜帶市無線電管理局開具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通知單》,已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繳費單位需攜帶市無線電管理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辦理繳費事宜。